等待期内出现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拒赔?
(本文部分辑自“金融法律实务评论”微信公众号:touzifalv,涉及文章内容交流或咨询请关注公众号)
本案例为北京西城法院裁判的关于等待期内出现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以尚未满90天等待期为由拒赔的案例。
郝某丙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某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向其出具《电子保险单》:记载的生效日期为2018年1月23日零时;保险产品名称为爱相随重疾轻症保险,保险等待期为90天。
2018年4月10日,郝某丙进行了血常规检查及腮腺及下颌彩超,医院诊断:“1.腮腺炎?颈部淋巴结炎”;2018年4月17日、18日、19日,郝某丙进行超声检查等,其中超声提示:腹腔多发肿大淋巴结、腹腔积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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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为北京西城法院裁判的关于等待期内出现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以尚未满90天等待期为由拒赔的案例。
郝某丙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某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向其出具《电子保险单》:记载的生效日期为2018年1月23日零时;保险产品名称为爱相随重疾轻症保险,保险等待期为90天。
2018年4月10日,郝某丙进行了血常规检查及腮腺及下颌彩超,医院诊断:“1.腮腺炎?颈部淋巴结炎”;2018年4月17日、18日、19日,郝某丙进行超声检查等,其中超声提示:腹腔多发肿大淋巴结、腹腔积液。
2018年4月22日,郝某丙前往首都某某医院血液科就诊,医院建议患者尽快自行去肿瘤医院取活检。2018年4月25日至5月8日,郝某丙在首都医科大学北京某医院感染微生物科住院治疗,出院主要诊断为血管免疫母细胞T细胞淋巴瘤。2018年 5月15日至2018年6月22日,郝某丙在某大学国际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非霍奇金淋巴瘤IV期、外周T细胞淋巴瘤等。2018年7月9日,郝某丙病故。
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被保险人郝某丙于2018年4月10日因双侧腮腺区肿大三天,伴有间歇性发热一天到某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门诊急诊治疗,后于4月17日、19日两次到该医院就诊。4月19日的超声报告显示,郝某丙双侧颈部及下颚多发肿大淋巴结、腹腔多发肿大淋巴结。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为90日,于2018年4月22日(含当日)期满。根据被保险人的就诊情况,被保险人是在等待期内出现了重大疾病的相关症状,依据合同约定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条款释义7.5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首次出现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包括与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及体征。”,然而任何人均可能在某一时间段出现某种异常状况,大部分疾病均可能存在一个或长或短的发展过程,保险人根据该释义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追溯,则将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2.4、7.5条款均属于格式条款。
法院认定保险条款7.5不发生效力,郝某丙系等待期届满后发生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