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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保险诉讼纠纷什么时候起诉

栏目:保险资讯 作者:佚名 时间:2024-09-23 20:00:07
在我国《保险法》框架下,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有时效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益受损之日起算。但海上人寿保险特殊,保险事故索赔请求享有60日延长诉讼期,便于深入调查处理。

一、团体意外保险诉讼纠纷什么时候起诉

在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构建的法律体系框架内,针对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提起诉讼,都存在相应的诉讼期间时间限制。明确言之,如当事人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主张,那么他们的诉讼时效仅有两年。此项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起开始计算,并且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种类的保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唯有海上人寿保险具备独特之处,即对于由保险事故引发的索赔请求,保险人有权享受长达60日的延长诉讼期间,以期能够对相关事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与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团体意外保险有哪些拒赔理由

谨慎注意,若投保人因重大疏忽而未能充分履行其如实告知之义务,以至于对所涉保险事件产生了严重且深远的影响,则将可能导致该类保险不予理赔。

另一方面,若投保人、被保险人蓄意谋划并制造了保险事件,亦将成为拒赔的原因。

与此类似,假如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是受益人均采用伪造、篡改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及其他证据的方式进行索赔,同样地也会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合理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所引发的诉讼,其诉讼时效是有明确设定的。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拟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应当明确知晓诉讼时效仅为两年时间,且该期限应从他们的权益遭受实际损失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海上人寿保险这一特殊领域,其涉及的保险事故索赔请求,可享有长达60个自然日的延长诉讼期限,以方便进行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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