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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款有经济纠纷去哪里起诉

栏目:保险资讯 作者:佚名 时间:2024-09-23 19:59:57
保险理赔纠纷申诉地点因保险类别而异。财产保险纠纷可选注册登记地、目的地或事发地;人身保险纠纷优先在被保险人居住地法院申诉。确保法院有管辖权,有助于妥善解决纠纷。

一、保险理赔款有经济纠纷去哪里起诉

关于保险理赔款项产生的经济纠纷申诉标准,其具体的起诉地点应该依据保险类别以及具体情况予以准确选择。就财产保险而言,倘若涉及到交通工具或者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那么申诉者可以从以下三个地方进行选择:即交通工具的注册登记地点,运输物品的最终目的地,或者是保险事件实际发生的所在地。

至于人身保险方面的纠纷,保险理赔方可以优先考虑在被保险人的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了确保申诉法院具备充分的管辖权,从而能够有效地推动纠纷问题的妥善解决,这一点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理赔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夫妻结婚以后购买的分红险和养老保险产品当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些保险项目以夫妇中的某一方作为主要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现。

随后,这对夫妇会用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来按时支付保险费用,这样做的核心目的在于提升和保护家庭财产的价值意义。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将这类保险产品中所产生的收益视为个人财产,那么对于另一位伴侣来说,这种处理方式显得极其不公允。

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把此类保险的保单现值界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同时,保险合同仍然能够保留为原购买方(通常情况下是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形式;

以此为基础,购买方能在离婚后自由选择是否继续承担付款责任,或者将保单的资金价值进行转化和变现,并且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另外一方转让其所拥有的金额的一半作为双方财产分配的折算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针对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引发的理赔纠纷,申诉地点存在差异。举例如财产保险方面的纠纷,申请人可以选择向注册登记的地点、协议约定的目的地或者事故发生的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至于人身保险类的争议,我国法律优先考虑由被保人所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审理。为了确保案件受理单位具备管辖权,从而能够妥善解决保险理赔纠纷,以上内容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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