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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是否需要打官司

栏目:保险资讯 作者:佚名 时间:2024-09-23 19:59:54
交通事故后,若符合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将赔偿。若拒赔或赔偿不足,可起诉。机动车事故责任,先由交强险赔,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若无保险或不足,侵权人负责剩余赔偿。

一、保险理赔是否需要打官司

在遭遇交通事故之后并非必然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起诉以争取合理的赔偿金。只要所涉及的理赔请求符合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和规定,保险公司通常情况下会履行其对应的赔偿义务。只有当保险公司明确拒绝提供赔偿服务或处理结果未能满足受害者的期望时,才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提起诉讼。对于机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若此种损害被认定为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首先应由负责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若仍有不足之处,则由负责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支付赔偿款;倘若以上两种保险均未购买或存在覆盖不全的情况,则由侵权行为人自行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保险理赔是否算夫妻共有财产

鉴于婚后购买的分红型保险及养老保险,通常以某一配偶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形式出现,随后亦采用夫妻共有的财产按期缴纳保费,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家庭物质财富的稳健增长与有效保护。

倘若在离婚纠纷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此类保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被裁定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对于另一位伴侣而言,实则存在失衡的现象,对此,可以认为这并不公正,基于此种观点,在司法实践方面,我们通常会将这类保险的保单价值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同时,也将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明确其中一方(通常情况下为投保方)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而这一方则有权在离婚后续长期履行保费支付义务,或是选择变卖保单现金价值,最终仅需向另一方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50%作为分割折价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遭受交通事故之后,倘若您的情形满足保单所明确约定之条件,则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然而,若遭受到拒绝理赔或者理赔数额未能充分填补损失的情况,您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对于涉及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事件,首先由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赔付责任,若仍有不足,再由商业性质的保险进行补充赔付。若不幸没有购买保险或者保险赔付额无法覆盖全部损失,则未尽责任的侵权方应承担剩余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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