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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保险纠纷什么时候起诉

栏目:保险资讯 作者:佚名 时间:2024-09-23 19:55:1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保险有效时间。这个期限由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合同其他条款推断。如果仍无法确定,将依法进行判定和确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保险期限,以避免后续纠纷和误解。 同时,也要注意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团体意外保险纠纷什么时候起诉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所指之保险期限即为该合同明确规定之保险有效期限。此期限应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约定,若未作任何约定,则依据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予以推断;如仍未能推定其结果,将依法对其进行判定与厘定。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必须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这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他将失去追究保险公司责任的权利。因此,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行动。

二、团体意外保险有哪些拒赔理由

谨慎注意,若投保人因重大疏忽而未能充分履行其如实告知之义务,以至于对所涉保险事件产生了严重且深远的影响,则将可能导致该类保险不予理赔。

另一方面,若投保人、被保险人蓄意谋划并制造了保险事件,亦将成为拒赔的原因。

与此类似,假如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是受益人均采用伪造、篡改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及其他证据的方式进行索赔,同样地也会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合理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所指之保险期限即为该合同明确规定之保险有效期限。此期限应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约定,若未作任何约定,则依据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予以推断;如仍未能推定其结果,将依法对其进行判定与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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