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有哪些纠纷
一、保险有哪些纠纷
社保纠纷类型多样,其中最为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四类:
首先,是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这一类纠纷主要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劳动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由于其未能及时足额地缴纳、拖欠或者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导致给劳动者本人造成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代表就是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医疗保险赔偿纠纷。
其次,是参保纠纷,这一类纠纷主要涉及到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并没有实际参与进来,劳动者因此提出要求,希望能够建立起社会保险关系。
再次,是关于不缴、少缴或者迟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指在社保关系已经确立之后,用人单位并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纠纷被称为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行为。
最后,是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一类纠纷主要是指在社会保险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发放金额不足、发放时间延迟等。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往往这些情况发生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也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继而引发纠纷。
二、保险有哪些责任免除
在保险责任方面,存在以下免责事项:
如果是投保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那么在此情况下,对于合同解约之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责任;
再者,倘若投保人由于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只要这种行为对保险事故的爆发和发展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在合同解约之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将予以免责处理;
同时,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恶意制作保险事故(或者说蓄意制造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保留权利解除合同并且免去应该负有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及第四十四条
社保纠纷类型多样,其中最为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四类:
首先,是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这一类纠纷主要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劳动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由于其未能及时足额地缴纳、拖欠或者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导致给劳动者本人造成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代表就是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医疗保险赔偿纠纷。
其次,是参保纠纷,这一类纠纷主要涉及到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并没有实际参与进来,劳动者因此提出要求,希望能够建立起社会保险关系。
再次,是关于不缴、少缴或者迟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指在社保关系已经确立之后,用人单位并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纠纷被称为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行为。
最后,是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一类纠纷主要是指在社会保险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发放金额不足、发放时间延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