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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保险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栏目:保险资讯 作者:佚名 时间:2024-09-23 19:54:18
保险纠纷起诉状应列明:原告及被告身份信息、联系地址;具体诉讼主张及请求事项;纠纷起因、经过;证据材料及其来源;事件见证人身份及联系地址。以上信息应清晰、准确,以便法院审理。

一、团体意外保险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关于保险纠纷的起诉状,应当详细列明以下各项关键要素:

首先,原告与被告在保险合同中的身份信息及联系地址;

其次,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主张以及请求事项;

第三,纠纷的主要来龙去脉以及经过;

再者,作为有效证据的各种材料及其来源的证明文件;

最后,有关事件见证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其联系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团体意外保险有哪些拒赔理由

谨慎注意,若投保人因重大疏忽而未能充分履行其如实告知之义务,以至于对所涉保险事件产生了严重且深远的影响,则将可能导致该类保险不予理赔。

另一方面,若投保人、被保险人蓄意谋划并制造了保险事件,亦将成为拒赔的原因。

与此类似,假如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是受益人均采用伪造、篡改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及其他证据的方式进行索赔,同样地也会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合理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关于保险纠纷的起诉状,应当详细列明以下各项关键要素:

首先,原告与被告在保险合同中的身份信息及联系地址;

其次,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主张以及请求事项;

第三,纠纷的主要来龙去脉以及经过;

再者,作为有效证据的各种材料及其来源的证明文件;

最后,有关事件见证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其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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