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由谁承担
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由谁承担
涉及财产保险合同引发的争议案件,若被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处于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将该案件提交至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点所在地区、运输的最终目的点以及保险事故实际发生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若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作为诉求的案件,则应按照规定,将其提交至被保险人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以后的法律效应便归结于,合同在被解除之后便立即终止其效力。
在处于有效期尚未完全结束之前,若合同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或者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依法正确地行使了解除权,那么可以实现提前终止合同的有效性。
对于作为投保人一方的解约权,通常并无任何限制;
然而,保险公司一方要想解除合同,则会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
具体的解除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自然失效。
这指的是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没有出现双方预先设定的保险事故,那么该份保险合同将会自动于保险期结束之时终止效力。
第二,履行完毕导致终止。
此情形表明,保险公司已完全履行完与合同相关的支付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也将自动终止。
第三,单方面废止。
在合同的有效期尚未完全结束之前,如有一方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或者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可通过行使解除权,进而提前终止合同。
在此过程中,虽然投保人的合同废止权通常不设限,但保险公司的合同废止权则需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不违背公序良俗。
涉及财产保险合同引发的争议案件,若被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处于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将该案件提交至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点所在地区、运输的最终目的点以及保险事故实际发生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若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作为诉求的案件,则应按照规定,将其提交至被保险人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