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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是哪些情况引起的

栏目:保险资讯 作者:佚名 时间:2024-09-23 19:51:30
保险公司拒赔的常见情形包括:未诚实履行健康告知义务,隐瞒病情投保;在保险等待期内发生事故;事故未满足理赔条件,如未达到特定状态或手术要求;事故触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一、保险拒赔是哪些情况引起的

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首先,当投保医疗险、重大疾病险等须进行健康状况告知的险种时,若被保险人未能诚实地履行健康告知义务,有意隐瞒实际患病状况或以带病之身投保;

其次,若在保险产品的等待期间发生事故,例如医疗险、重大疾病险等,通常均设有相应的等待期,若在此等待期内遭遇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若所发生的事故并未满足理赔条件,如在重大疾病险中,许多疾病并非经确诊即能获得赔偿,部分疾病需达到特定状态或实施特定手术后方可获赔;

最后,若事故触及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保险拒赔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通常情况下是无法满足要求的。

保险投保人所承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由保险人专门进行询问的事项及其内容之范畴。

若双方对于这一询问的范围与内容产生分歧,则应由保险人方负责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如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能遵守关于投保单询问表格中列举的概括性条款的真实全面告知义务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除非该概括性条款本身具有详细明确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保险公司常遇到拒绝理赔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可能性:被保险人未能充分、如实披露其身体状况,以此方式来获得保险,从而造成疾病的欺瞒与投保;又或者是在保险合约所规定的等待期之内,不幸遭遇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再者,如果事故并没有满足理赔的必要条件,例如没有达到特定的疾病状态或者手术标准等;最后,如果事故涉及到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的免责条款,那么保险公司也有可能会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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