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保险不设置免赔险范围
一、什么保险不设置免赔险范围
关于涉及不计免赔的保险产品,主要涵盖以下几个主要范畴:首要的便是商业性质的保险类别,其次还包括了汽车损害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两大类保险的各项附加险种。
值得注意的是,在汽车保险领域中,“不计免赔”这一术语,通常特指车辆保险中的不计免赔保险。此类无免赔保险作为附属险种,在投保之时必须以主保险为基础建立投保关系,而无法仅仅投保此项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通常是指在经过特别约定后,若在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主要保险条款来计算免赔额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那部分免赔额,保险公司将对此负有赔偿义务,且赔偿责任限额亦会有所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什么保险不参与离婚财产分配
关于夫妻中一方所购得的人身保险,且其中所指定的受益人为自身,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时将不予考虑;
而可以进行分配的财产乃属双方共有范畴,在此情况下,首先需由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妥善解决;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须交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对子女、女方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关照原则做出裁决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