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资讯

保险有哪些是不赔

栏目:保险资讯 作者:佚名 时间:2024-09-23 19:51:20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形主要包括:未按时缴纳保费、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提供虚假理赔材料、超过保险有效期、保险事故系被保险人故意为之、未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等。具体情形需依据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

一、保险有哪些是不赔

第一,在购买涉及医疗保障、重大疾病等需进行严格健康告知的特定险种时,若被保险人未能诚实地履行告知义务,对于自身所患疾病采取混淆、欺骗投保的方式,那么此类情况通常会导致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处理;

第二,当保险期间处在等候期(例如此类医疗险、重疾险等)时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患病等,因为绝大多数保险产品都明确规定存在等候期,在此期间内出现任何风险事件,保险公司均有权不予赔偿;

第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理赔标准(例如,许多重大疾病保险中,部分疾病并非仅凭诊断结果便可获得理赔,而有些疾病则必须满足特定的病情发展阶段或实施特定的手术治疗后方可获得理赔),同样也可能面临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最后,如果被保险人的行为触犯了保险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条款,亦将无法获得相应的理赔金。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有哪些责任免除

在保险责任方面,存在以下免责事项:

如果是投保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那么在此情况下,对于合同解约之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责任;

再者,倘若投保人由于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只要这种行为对保险事故的爆发和发展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在合同解约之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将予以免责处理;

同时,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恶意制作保险事故(或者说蓄意制造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保留权利解除合同并且免去应该负有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及第四十四条

版权声明: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转载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阅读:5次

分类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