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纠纷咋办
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纠纷咋办
1.协商与和解:当争端发生之时,双方应对处境切合实际并表现出真诚的意愿,共同开展富有建设性的对话,从而彼此做出适当妥协,最终达成双方均能满意且能接受的和解协定。协商与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途径。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干预,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裁判者角色,而非调解员,对双方争议做出公正裁决。当前,我国针对经济合同争议实施二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自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客观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评判,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归属人民法院。
如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范围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详细构成部分与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承保风险的覆盖面、被保障主体的定义以及相关要求条件;
明确保险公司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确保客户了解到自己的权益;
强调保险合同所排除在外的风险,使客户明晰自身所处的风险状态;
阐述保险期限涵盖的时间段及相关规定;
明确保险金额衡量标准及保险费用支付方式;
重申诚信原则,要求投保方全面真实地传达相关信息;
强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规则,保证客户在发生意外事件后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办理服务;
详述人体残障评定标准及其应用方法等。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