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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保险拒赔律师多少钱

栏目:保险资讯 作者:佚名 时间:2024-09-23 19:51:14
(一)非财产案件处理费介于800元至10000元之间。 (二)涉及财产的案件基础费为1000元至2000元。财产争议超过10,000元时,按以下比例递增收费: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费5%-6%;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费4%-5%;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费3%-4%;500,0001元以上部分收费2.5%-3.5%。

一、团体意外保险拒赔律师多少钱

(一)若案件的审理不涉及任何财产权益纠纷,则案件处理费用应为每个诉讼案件8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之间浮动变动。

(二)如果法律事务牵涉到有财产调动的可能性,每宗基本案件处理费应在1000元至2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范围内设定。当争议财产数额超出10,000元时,按以下方式逐步递增计算。争议标的额的计费比率如下:对于1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率为5%至6%;对于1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率为4%至5%;对于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率为3%至4%;而对于5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收费比率为2.5%至3.5%。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团体意外保险有哪些拒赔理由

谨慎注意,若投保人因重大疏忽而未能充分履行其如实告知之义务,以至于对所涉保险事件产生了严重且深远的影响,则将可能导致该类保险不予理赔。

另一方面,若投保人、被保险人蓄意谋划并制造了保险事件,亦将成为拒赔的原因。

与此类似,假如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是受益人均采用伪造、篡改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及其他证据的方式进行索赔,同样地也会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合理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对于无固定金额财产纠纷案件,其处理费用在人民币800元至一万元之间浮动变动。(二)当案件牵扯到财物争议时,基础收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如财产争议金额超出10,000元,则按照以下比例逐步递增收费:在10,001元至100,000元区间内收取5%-6%的费用;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区间内收取4%-5%的费用;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区间内收取3%-4%的费用;而在500,0001元及以上的部分,将收取2.5%-3.5%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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