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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哪些病不赔

栏目:保险资讯 作者:佚名 时间:2024-09-23 19:50:46
人寿保险公司通常不赔偿的情况包括:故意自伤、犯罪行为、参与高风险活动导致的伤亡,以及未履行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等合同义务。此外,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排除的情况,如战争、核辐射等导致的损失,也不在赔偿范围内。具体不赔偿情形请参考保险合同条款。

一、人寿保险合同哪些病不赔

人寿保险公司通常不会给予赔偿的情形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人或者收益人存在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实施故意犯罪活动;

3.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者恢复效力之日起满两年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而导致的事故;

4.被保险人存在酗酒、斗殴、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

5.被保险人在没有取得相关证件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驾驶交通工具以及无证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

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7.战争、军事行动、国内动荡或者武装冲突;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所引发的事故;

9.健康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的除外责任事项;

10.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已经患有疾病或者处于妊娠状态。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人寿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在人类寿险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其成立的首要前提条件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明确的保险申请,并经过保险公司负责人点头同意后,合同方可正式生效。

然而,合同的有效性还需要遵守基本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目标和利益下达成的特殊协议。

这些特别的要求可能包括采用书面形式来制定和签订合同,如果无书面材料,那么只要我们任何一方能够充分地履行双方主要责任,而另一方也表示接受,那么这一合同同样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应当视为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人寿保险公司在以下特定情况下通常是不予理赔的:首先是故意自我伤害;其次是涉及到犯罪行为并因此引发的各种意外伤害和死亡事件;第三种情况则是参与极高风险系数的活动而导致的人身伤亡;最后一种情况是投保人未能尽到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等相关合同义务。除此之外,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的因战争或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同样不在理赔范畴之内。关于具体的不予理赔事项,敬请查阅您所购买的保险合同条款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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